【导语】:《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规定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相关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了携犬人遛狗时应当注意社会公德,对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即拉即清,以免其他人踩到。清理粪便是小事,但却体现了一个人的文明修养和个人品德。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相关法律责任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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