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6年,许昌市制订了《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如下:
2016年,许昌市制订了《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安区、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禁放区域”)禁放,禁放区域以外可以燃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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